
【鄉村振興】破解農民增收難題,路在何處?
編輯:admin 時間:2024-03-26 06:32
農民收入是否可持續增加,是衡量新時代“三農”工作的準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三農’工作的中心任務,千方百計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當前,我國農民收入呈現出一些新的結構性變化,農民持續增收面臨諸多挑戰。準確認識農民收入增長的趨勢,探尋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因素,才能有的放矢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的特征及結構性趨勢
從總體收入水平看,農村居民收入增速多年來快于城鎮居民收入增速,城鄉收入比不斷縮小。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速度,自2010年以來就一直快于城鎮居民,2008年至2022年城鄉收入比已經由3.11持續縮小至2.45。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2023年前三季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5元,同比實際增長7.3%,遠高于城鎮居民4.7%的實際增長速度。但是,農村居民收入的絕對水平仍然偏低,且農村內部表現出比城鎮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2022年,城鄉收入差距絕對值達到29150元,2012年這一差值只有15738元,多年來城鄉收入差距的絕對值并未縮小。
破解農民增收難題路在何處
從收入基本構成看,近年來長期占據較大比重的經營性收入占比逐漸走低,財產性收入占比長期偏低的狀況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在2015年以前,經營性收入是農村居民收入的第一大來源,之后工資性收入取代經營性收入成為對農民收入貢獻最大的部分。早在2003年,在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財產性收入占比就達到了2.12%,到2022年這一比重達到歷史最高水平,也只有2.53%。同期,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財產性收入占比已經由2003年的2.49%上升至2022年的10.63%。當前,城鄉居民人均財產性凈收入之比高達10.29倍,遠高于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2.45這一水平。
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的組織與制度因素
在經濟學視角下,農民收入實際上是由農民各類資產提供服務帶來的回報構成的,而且資源只有轉化為資產才能帶來永久性收入。長期以來,我國的小農經濟組織模式,使得農業生產難以享受規模經營收益,大量農村資源又缺乏轉化為資產的制度保障。當前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的因素,主要與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農村集體組織與資產保障制度有關。
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化約束與享受規模收益存在沖突難題。我國戶均土地經營規模小、人均土地資源少這個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農業生產難以走西方式的超大規模經營。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顯示,全國小農戶數量占到農業經營主體的98%以上,小農戶經營耕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70%,而經營耕地10畝以下的農戶有2.1億戶。因此,我國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大國小農”的生產經營模式仍將是主流。促進農民增收,需要在這個約束下尋找政策出路,平衡好“大國小農”和“規模經營”帶來的經濟效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空殼化”嚴重,帶動農民增收的作用不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將農戶和集體資產帶入市場體系以獲得收益的重要渠道,但長期以來,我國大量農村集體資產缺乏經營性收益。農業農村部數據顯示,到2020年底,沒有經營性收益或經營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空殼村”仍有24.6萬個,占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比重依然高達45.6%。從一些地區的發展經驗來看,村集體經濟組織發達且城鄉收入差距相對較小的區域,村集體經濟收入和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占比往往相對都較高。
農村資源難以轉換為可產生收入的資產,農民普遍缺乏財產性收入來源。農村居民實際上擁有不少資源,但現實中受制度約束許多資源難以變為資產。以宅基地為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村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2018—2019)》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宅基地閑置現象比較普遍,2018年閑置程度平均為10.7%。但按照現行制度,農村宅基地交易限于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宅基地交易缺乏有效市場和制度支撐,既無法上市也不能用于金融抵押。類似的資源閑置導致農民無法從中獲得財產性收入,需要通過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民在土地等資產上獲取財產性收入提供支撐。
多措并舉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三農”工作的中心任務,需要破解制約農民收入增長的組織和制度因素,多措并舉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優化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性收入水平。在土地難以超大規模經營的約束條件下,要想讓農戶享受到規模經濟帶來的收益,需要優化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不能把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簡單理解為土地經營面積的擴大,而是要健全面向小農戶的農業規模化社會化服務體系。通過農業社會服務的規模化經營,推動農業生產輔助環節專業化運營,以此降低農戶的綜合生產經營成本,從而達到規模經營的效果。
用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為載體促增收。當前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尚未結束,農村集體經營資產進入城市還有較大空間。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空殼化”,需要在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更多地將農村集體資產納入市場交易體系。要探索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分享城鎮化帶來的持續紅利。
將農業資源轉化為資產,為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提供基礎。一項資源是否能真正變成產生收入的資產,制度約束是關鍵。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源,通過深化改革提升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目前來看仍然有探索的空間。農村耕地已經通過分權制度改革放活了經營權,對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未來也需要穩妥有序推進入市。當前,還需要穩步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通過確權登記解決“房地分離”問題,進一步探索放寬其交易市場范圍限制,逐步允許其以抵押融資等方式進入市場。只有通過改革盤活農村資產,才可能更好地支撐起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提升。
來源:學習時報